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