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