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