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