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对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