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