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