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种植、养殖环节和进入市场及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单位同一批次的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