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抽查检测时,被抽查人应当配合。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