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收购、贮存、运输场所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