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销售的下列农产品进行包装: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新鲜畜、禽、水产品的分割产品以及直接食用的茶叶、菊花、蜂蜜、新鲜果蔬等农产品。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标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