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条有效农产品生产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