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指导,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场(户)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登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