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通过的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