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第十条有效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征求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