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中医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医药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