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服务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