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支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加大中医药科学技术项目扶持力度,加快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平台建设,推进中医药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参评科学技术奖。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