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中药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执行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