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抽查检验。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