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抽查检验。

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质量抽查检验结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