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道地中药材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地中药材、特色中药材产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对枸杞子、甘草、黄芪、银柴胡等道地中药材、特色中药材进行保护,培育和打造中药材地域品牌。鼓励中药生产企业采购道地中药材、特色中药材。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