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引导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