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