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二)未及时处理化解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和纠纷;(三)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