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对妨碍或者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违法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依法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