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应当坚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注重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充分尊重和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实现创建过程群众参与、创建成效群众评判、创建成果群众共享,使民族团结进步理念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现在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工作中,体现在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实践中。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