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协同第十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工商联、残联、社科联、红十字会、侨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