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