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运输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并有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四)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六)制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七)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