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目录、标志、标识、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