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厨余垃圾应当沥出水分后投放;

(二)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堆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搬运。

禁止将医疗废物、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