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