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