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