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