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关闭、闲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