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经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关闭、闲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