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单独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