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六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符合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要求的设计方案、工艺、材料和技术设备,优先采用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其他投资建设项目采用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