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重大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及示范推广、生态环境保护等,并逐年提高用于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比例。

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循环经济生态城市项目建设,金融机构应当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