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节能减排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将节能服务产业纳入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规划;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用能单位与专业节能服务企业合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实施节能改造,促进生态环保发展。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