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节能减排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