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排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建设和运营需要。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