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所需资金由政府投资、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及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综合开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资金补助等。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国资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