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业单位未按照规范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业单位未立即停止作业、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