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经营单位以及参建单位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