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安全、公平和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乘客守则,拒不遵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