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从事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