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活动的环境保护方案,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