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活动的环境保护方案,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