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填海、围海工程确需在海域内取土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严格按照规定海域范围取土。

禁止在海洋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取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