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发现实施海洋工程等可能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要求申请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