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发现实施海洋工程等可能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要求申请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