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