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